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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08-19 | 来源:人文新闻中心 | 作者:学工部 | 点击数:12,532
1、各系统一到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科领取《贵州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下发给毕业生。
2、毕业生制作个人推荐材料、填写《就业推荐表》,各系对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学习成绩须到教务部核查盖章,最后统一交学生处招生就业科审核、盖章后返还给毕业生。
3、毕业生收集需求信息。收集需求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学校发布的有关就业信息、学院就业宣传栏、学校就业信息网、参加各种招聘会、报刊、杂志等。
4、毕业生自我推荐、面试,根据收集的需求信息,向有意向的单位发电子邮件、寄送个人自荐材料及直接参加校园招聘会或各地举办的人才交流会等。根据双方意向,准备面试。
5、毕业生确定就业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最终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如同意到该单位工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原件上签署意见。《就业协议书》上须完善用人单位手续:无人事自主权的用人单位须上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盖章;有人事自主权的用人单位直接盖章即可;非公有制企业需经企业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盖章;行政事业单位须同级人事厅(局)盖章;到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就业的毕业生除接收单位盖章外,还需当地人事部门的批文。
6、《就业协议书》原件交回学校审核、签字、盖章,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各执一份。
7、学院根据学生交回就业协议书交到校招生就业处凭《就业协议书》制定就业方案,办理《报到证》,发放给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同时学校根据《报到证》上的单位地址邮寄毕业生档案。
8、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经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科和学校同意可申请缓派,其户口、档案可保留在校两年,毕业离校时不开具《报到证》;如未申请缓派的,学校视生源情况将其户口、档案、《报到证》派往生源所在地的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报到:省外派遣到所在省教育厅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省内派遣到地、州、市教育局报到。
9、办理缓派的毕业生在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持有效接受函或《协议书》以及与学校签定的《保留档案、户口协议书》到学校办理相关就业手续;两年后未落实就业单位手续的,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本人到校办理)。